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下屆理事、監事選舉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提供之。
第十八條:選舉前條理事、監事時,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互選之。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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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銷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五)理監事無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非因執行本會職務而連續二次不能出席理監事會時,喪失其理監事資格。
(若請假二次,應算無故缺席一次) |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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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會務業務計劃。
(三)擬定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免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
(五)通過本會施行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七)審查會員代表。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第廿六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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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第廿七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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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
常務理事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必要時並得召集常務理事會商討有關事宜。
第廿八條: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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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常執行本章程第廿六條規定之事項。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
第廿九條: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及工友,
其施行細則及服務規定另定之。
第三十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均於本會施行細則中規定或訂定單行規章,
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